報稅季度到來,財政部考量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影響,公告113年度綜所稅及營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延長至114年6月30日。
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可公告延長其繳納期間。財政部考量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的影響,為了讓企業及民眾有充裕時間因應,依法公告延長綜所稅及營所稅結算申報時間1個月至6月30日止,以減輕民眾申報作業負擔及繳稅資金壓力。
配合所得稅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間,各項報稅相關作業也延長。財政部指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14年4月28日至6月30日、綜所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的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7月10日以前寄出。電子申報繳稅的降件上傳期限同步延至7月10日。
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含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應於114年7月31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附件資料得於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申請延期提示受控外國企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者,得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前送交。
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含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應於114年7月31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附件資料得於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財政部補充說明,綜合所得稅各批次退稅期程維持不變,民眾114年6月30日前採網路申報(含稅額試算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及同年5月12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以稅額試算書面回復的退稅案件,可適用第1批(114年7月31日)退稅,權益不受影響。